船舶在海上航行应遵守一定的“交通法规”,即船舶避碰规则。这些交通法规主要通过航行信号表示,灯光信号是其中的主要形式。一般来说,船舶必须根据船体大小、船舶性质等因素安装不同的灯具,称之为号灯。在中国航海博物馆航海与港口馆,展出了十余件船用各类号灯,如桅灯、舷灯、环照灯、泛光灯、红光灯等。
除此之外,船舶必备的信号灯还有尾灯、拖带灯和闪光灯等。
尾灯是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在135度的水平弧度内显示不间断白色灯光,使灯光从船的正后方至每舷67.5度内显示。
拖带灯是形状同尾灯,颜色为黄色,系垂直与尾灯的上方。
闪光灯是每隔一定时间以频率为每分钟闪120次或以上的号灯。如通信信号灯、气垫船所用的黄色闪光灯和围网渔船所用的额外信号灯。
在白天和能见度不高的情况下,船舶还应通过号型及音响信号器表明船舶位置及状态。号型是白天用以代替号灯,表示船舶动态和作业状态的具有特定形状的有色几何体,常见的有球状体、圆号型、椎体号型、圆柱体号型、菱体号型等。
在雾、霾、下雪、暴风雨、沙暴等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号灯和号型等视觉信号都会失去作用。这时候,船舶之间为了引起注意并了解双方船舶的种类和动态,以进行合理避让,所有船舶都应发放规定的声号,如号笛、号钟、雾角、雾锣等,习惯上被称作雾中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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