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国航海博物馆会员管理章程(暂行)
第一条 为促进上海中国航海博物馆(以下简称“中海博”)文化事业的发展,进一步弘扬航海文化,充分发挥博物馆社会功能,依据《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条例》及相关规范,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航海博物馆之友”(以下简称“中海博之友”)。中海博之友面向全国吸收热爱航海、崇尚人文、探索科学、尊重知识,热衷于中海博发展事业,愿正当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的各界人士。
第三条 中海博之友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中海博与社会的互动性,进一步弘扬航海文化,充分发挥中海博社会功能,推动文博事业不断发展。
第四条 中海博之友以会员制形式组成,或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成为中海博之友的会员:
(一)对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文化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热心于慈善事业及公益事业的社会人士;
(二)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热心向本馆提供各类捐赠的社会人士;
(三)积极推动文化传播,通过各类媒体积极传播博物馆及其文化的社会人士;
(四)在中海博常年为观众义务服务的优秀志愿者;
(五)其他经中海博特邀的社会人士。
第五条 中海博之友会员享受的权益
(一)免费入馆参观;
(二)受邀参加中海博组织的相关系列活动;
(三)优先享受中海博预约讲解服务;
(四)对中海博事业的发展提出意见建议;
(五)可查阅中海博图书馆专业图书和资料;
(六)优先参加中海博举办的各类教育活动和讲座、受邀参加各类学术研讨会。
第六条 中海博之友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中海博之友”的有关管理规定,自觉遵守中海博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致力于中海博发展,参加和支持本团体的各项活动,宣传航海文化;
(三)协助中海博组织参观、举办临时展览、征集文物及学术研讨等业务活动;
(四)对中海博之友活动以及博物馆的观众服务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七条 中海博为中海博之友的会员发放会员凭证。会员须凭证入馆,享有本章程规定的会员各项权利。
第八条 会员应妥善保管会员凭证,不得外借或转让他人,不可用于营利活动,一经发现即取消其会员资格并没收会员凭证,并保留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九条 中海博之友会员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后根据会员意愿与中海博相关具体情况另行商定。
第十条 中海博之友会员如果严重违反中海博之友章程及中海博有关规定,会员资格将被取消。
第十一条 中海博之友会员的日常管理由中海博社会教育部负责。
第十二条 中海博之友会员由本馆向符合条件的人士发出加入邀请。
第十三条 中海博之友会员有退会的权利和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后其享有的作为中海博之友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自动取消。
第十五条 中海博对中海博之友章程享有最终解释权。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中海博办【2020】26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056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