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海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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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国航海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上海中国航海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上海中国航海博物馆(以下简称“海博馆”)是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国家级航海博物馆。为加强专业研究和专业人才培养,实行科研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促进海博馆学术水准提升和学术发展,营造开放交流的学术气氛,特设上海中国航海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现结合海博馆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中国航海博物馆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开展学术研究交流咨询、评议、评审的学术组织,学术委员会在馆长领导下审议并解决海博馆发展规划、学科发展、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等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和相关问题。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全馆各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工作和学术活动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海博馆在管理运营、文物征集、陈列展览和学术研究方面的水平,促进海博馆事业的整体发展。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对海博馆工作的各种建议和意见,经馆长办公会批准后,在馆内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海博馆馆领导和与海博馆科学研究领域有关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根据海博馆事业发展需要,经海博馆馆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可适时增补或撤换委员。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可特邀馆内相关专家、负责人和馆外知名专家参加有关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八条 经学术委员会决定并报馆领导同意,馆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临时性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代表学术委员会处理相关业务的学术问题。

临时性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由馆学术委员会牵头,可邀请有关专家组成。临时性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的意见可供学术委员会参考。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在海博馆学术研究部设立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学术委员会委员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根据国内外航海方面相关学术领域发展趋势和海博馆科研发展现状,评议海博馆业务发展规划,提出促进海博馆事业发展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一条 对海博馆重大展览项目、展览主题的确立以及对展览内容、设计方案进行审议并进行学术把关。

第十二条 审议海博馆的重大科研课题立项,并对学科建设、业务机构设置与调整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指导海博馆学术研究与学术交流活动。评审海博馆的科研成果,对研究人员提交的研究成果等做出学术评价。

第十四条 研讨海博馆所需各类专业人才,提出人才引进的目标和规划建议,提出人才配置及专业结构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对海博馆管辖范围内基金项目的设置与发放、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评议资助的领域、方向及重点项目的设置,组织对项目的评审。在馆内科研人员申请各级研究基金项目时提供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受馆领导委托,对海博馆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处理其他适于由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宜。

第四章  委员资格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为在职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院士(或终身教授)资格,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造诣,在学术上有较高的声望和影响力,有丰富的学术背景以及研究经验。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学术发展动态。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聘任由在聘三人以上的委员推荐,由海博馆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聘任。

第五章  委员权利

第十九条 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和学术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二十条 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第六章 委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学术思想活跃,学风严谨,弘扬科学道德和作风。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顾全大局,严格遵守国家对学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海博馆有关规定。关心支持海博馆事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完成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关心海博馆的业务和学术建设,向海博馆提供有关博物馆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应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负有保密责任。对海博馆提供的所有工作情况说明或所知悉的业务资料、档案等信息应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条 鼓励委员以海博馆名义在馆刊或其它刊物上发表学术文章,鼓励委员以海博馆名义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活动。如系海博馆提供经费支持的科研课题,其成果必须以海博馆名义发表。对成绩突出的应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七章 议事与运行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实行定期会议制,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全体会议,就重大科研业务工作等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馆领导根据海博馆实际需要,可提议召开全体会议。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做决议应得到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赞成,方能有效。

第二十八条 对于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有复议请求,需由秘书长出面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行复议。

第二十九条 馆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可指定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本人提出放弃委员资格申请、长期不履行委员责任或发生其他特殊情况等,由学术委员会提议,报请海博馆馆领导批准即可。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议题涉及到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二条 为确保海博馆科研学术工作的开展与正常运转,海博馆应每年提供学术委员会必要的活动经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发表时间:2019-11-28 00:11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中国航海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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