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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文物保护法规创建发展述略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七十年来,我国革命文物保护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革命文物保护事业大发展、大繁荣,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水平。回顾历史,中国共产党和国务院颁发一系列革命文物保护法规、法规性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也对革命文物保护作出规定。七十年来,革命文物法规不断发展。
创建阶段

1950年5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令,颁发《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发的第一个文物法令,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保护我国文化遗产,防止有关革命的……珍贵文物及图书流出国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一律禁止出口的文物图书第一项就是“革命文献及实物”。

1950年61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征集革命文物令,该令是为业已在京成立的中央革命博物馆筹备处征集革命文物而颁发的。关于革命文物征集的范围,该令第一项规定:“革命文物之征集,以五四以来新民主主义革命为中心,远溯鸦片战争、太平天国、辛亥革命及同时期的其他革命运动史料。”第二项规定征集革命文献与实物,举例列出若干种,同时列出“在革命战争中所缴获的反革命文献和实物等,均在征集之列”。

该令作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令,第一次明确提出“革命文物”概念,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影响深远。由于该令是为征集革命文物,所列征集革命文献与实物,均为可移动的革命文物,未涉及不可移动的革命文物,如革命遗迹、遗址、旧址等。

1950年7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保护古文物建筑的指示中第一项是“凡全国各地具有历史价值及有关革命史实的文物建筑,如革命遗迹及古城郭……及以上各建筑物内之原有附属物,均应加以保护,严禁毁坏。”在这一指示中,作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文件第一次提出了“革命遗迹”,以及“有关革命史实的文物建筑”,作为文物建筑的一种,应加强保护,也就把革命文物从可移动文物扩展到不可移动文物,是一重要拓展,意义重大。

1951年57日,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内务部令,公布经政务院批复同意的《关于管理名胜古迹职权分工的规定》,第一项规定:“革命史迹、烈士陵园……由内务部主管。其中具有重大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内务部应会同文化部加以保护管理。”“革命史迹、烈士陵园”具有革命历史价值和作用,从总体上讲,应属于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同时,把“烈士陵园” 作为重要一类单独列出,其影响深远。

在文化部、内务部令同时公布的《关于地方文物名胜古迹的保护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在文物古迹较多的省、市设立‘文物管理委员会’,直属该省市人民政府。文物管理委员会以调查、保护并管理该地区的古建筑、古文化遗址、革命遗迹为主要任务。”“文物管理委员会”是新中国成立后各省市普遍建立的保护管理文物的机构,在保护管理文物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建立了重要功绩,至今一些省区市仍建立有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历史证明,它是一种适合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管理机构。

1953年1012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关于在基本建设工程中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革命文物”第一次出现在政务院文件的标题中。在“指示”第一项,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历史及革命文物负有保护责任,应加强文物保护的经常工作。”要“通过历史及革命文物加强对人民的爱国主义教育。”这一规定的重要价值和意义,是确立了通过文物对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是发挥文物宣传教育作用的永恒主题。

在政务院这一“指示”中,就历史及革命文物在基本建设中如何作好保护,规定了多项措施,如“文化都应调查确属必须保护的地面古迹及革命建筑物,陆续列表通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注意保护。”这对革命文物之革命建筑尤为重要。

1956年42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从新中国文物保护历史全局高度观察,这一“通知”所确立的多项文物保护措施完全符合中国文物特点、中国国情,如:创建群众参与文物保护、公布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大城址(大型古遗址),把文物保护纳入农村建设全面规划等。保护“革命遗迹”“革命遗址”“革命文物遗迹”“历次革命战争中有重要价值的地点”等重大措施,经新中国文物保护实践证明,是完全正确的,对文物包括革命文物实施了有效保护和管理。

“通知”所确立的各项文物包括革命文物保护重要措施,奠定了我国人民群众参与文物保护制度、文物普查制度、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制度、保护大型古遗址和“历次革命战争中有重要纪念价值的地点”制度、把重要文物包括革命遗址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制度等文物保护制度基石。该“通知”在创建中国特色文物保护制度史上,具有重要里程碑价值和意义。同时,由该“通知”所创建的各项文物包括革命文物保护制度,与此前新中国成立伊始所建立的文物出口实行许可证制度、考古发掘实行申报审批制度等,肇建了中国特色文物保护制度系统建设工程基础,价值重大,影响深远。

1960年712日,文化部、对外贸易部送发《关于文物出口鉴定标准的几点意见》,同时附有文物出口鉴定标准。该文件所规定的原则、措施和鉴定标准,是19505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现国务院)令颁发的《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的进一步发展、完善,如“办法”规定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图书有11类,“文物出口鉴定标准”禁止和限制珍贵文物图书出口的种类达21大类63小类;又如“办法”规定“革命文献及实物”禁止出口,“意见”关于出口文物鉴定标准的原则中规定:“革命文物,不论年限,原则上一律禁止出口。”在概念上由“革命文献及实物”拓展为“革命文物”,范围更广,种类更多,是革命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发展,在革命文物保护法规建设上也是重要拓展。

1961年3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示》,“指示”明确指出:“建国以来,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了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文物保护工作,并且通过陈列、展览等活动,向广大人民进行了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为科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资料,成绩是很大的。”“指示”强调“文物保护是一项重要工作。我国丰富的革命文物和历史文物,是世界人类进步文化的宝贵遗产。……凡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都该当妥善保护,不使遭受破坏和损失。”

它是国务院为贯彻执行同日颁发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而发出的指示,是一份重要的文物政策文件。需要特别指出的,一是把“革命文物和历史文物”并列,指出它们是“世界人类进步文化的宝贵遗产”,这是对“革命文物”重要价值和作用在认识上进一步升华之后,对其重要地位在国务院重要指示中新的定位,对革命文物保护实践和理论研究是一项重要历史贡献。

二是进一步确认文物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基于上述第一点,革命文物同样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对革命文物而言,这样认定革命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还是第一次,其实践和理论上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三是“指示”将“革命文物和历史文物”向广大人民进行宣传教育的重要作用定位为“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是文物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主题的重要拓展,体现了革命文物的本质特征,这一点尤为重要。

1961年34日,国务院颁发《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文物法规建设的总结和发展,是国务院颁发的第一部文物保护综合行政法规,在新中国文物法规建设史上是一个里程碑。革命文物的重要地位在《暂行条例》中得到体现。

《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都由国家保护,不得破坏和擅自运往国外。”文物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在法规上得到进一步确认。文物历史、 艺术、科学价值的核心是文化。正如上述“指示”指出的“革命文物和历史文物,是世界人类进步文化的宝贵遗产。”

第二条规定了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第一项是“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等”。第四项是“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旧图书资料”。《暂行条例》这两项规定,涵盖了革命文物的两大类,即不可移动的革命文物,如纪念建筑物、革命遗址等;可移动的革命文物,如纪念物、革命文献资料及图书资料等。这些规定,是革命文物在文物法规史上一次比较全面的表述,具有开创意义。

第四条规定要求对文物进行经常调查,“陆续选择重要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根据它们的价值大小”确定为县(市)级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同时规定,文化部应当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保护单位,分批次报国务院核定公布,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在196134日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80处中,有“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物”33处。1982223日国务院公布的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2处中,有“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物”10处。

第五条规定了各级政府对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划出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并且建立科学的记录档案。”“对于特别重要的文物保护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设置博物馆、研究所、保管所等专门机构。”这四项工作是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研究、宣传、管理的基础工作,简称“四有”工作。各地贯彻《暂行条例》, 以“四有”工作为重点,逐步开展和加强文物包括革命文物保护工作。

1963年417日,文化部根据《暂行条例》制定颁发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对“四有”工作进行规范,加强了该项工作的科学性。

1963年827日,文化部根据《暂行条例》制定颁发了《革命纪念建筑、历史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修缮暂行管理办法》。从革命文物保护维修、修缮方面讲,第一次将“革命纪念建筑、历史纪念建筑”等纳入文物法规进行规范,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规范、要求等,对在维修、修缮中保护革命文物建筑的原状和革命文物内涵、氛围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和根据《暂行条例》制定颁发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革命纪念建筑、历史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暂行管理办法》和经国务院批准颁发的《古遗址、古墓葬调查、发掘暂行管理办法》等,初步构建起文物法规体系,进一步规范、加强“革命文物和历史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并使其逐步纳入文物法规轨道。

发展阶段

1982年1119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并公布实施。《文物保护法》的制定、公布,是文物保护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它是我国文化领域第一部法律。它以《暂行条例》为基础,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文物保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按照文物特点和文物工作规律研究制定。它既体现了文物法规创建阶段文物法规体系的重要成果,又标志着文物法律法规的发展,并启动了构建文物法律体系的进程。
   
《文物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国家对文物的保护,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继承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文明,特制定本法。”这一立法宗旨,包括了革命文物,应是不言自明的。
   
第二条,关于国家保护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范围,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内容和文章表述,与前述《暂行条例》第二项和第四项关于革命文物范围的规定基本相同。只是在第(二)项“……具有重要纪念意义……”表述中增加了“重要”一词。同样在第(四)项“重要的革命文献……”表述中增加了“重要的”一词。虽然如此,它的重要性在于把文物包括革命文物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上升为法律规定;把革命文物的范围种类同样上升为法律规定,其法律价值和效力也上升了一个层次。
   
《文物保护法》中关于革命文物保护方面的规定,总体上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暂行条例》等法规中已有的规定内容,上升为法律规定,层级和效力提高,加强对革命文物的法律保护,如关于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做好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革命纪念建筑维修、保护、关于文物出境的原则等,本文原则上不重复引用、阐述。
   
第二种情况是在《文物保护法》中对革命文物新的重要规定,本文重点引用和阐述。如在“总则”一章中,第四条规定:“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第五条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管理文物的规定。”
   
上述关于革命文物之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分别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规定,是文物法律中第一次作出的规定,是革命文物法律的重要发展。同时,在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是文物法律中第一次对“收藏的文物”所有权作出的明确规定,其中包括收藏的可移动的革命文物藏品,也是革命文物法律规定的重要发展。
   
《文物保护法》第四章“馆藏文物”中,第二十二条规规定“全民所有的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这条法律规定收藏的文物包括革命文物和历史文物。对收藏的文物区分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等具体内容、要求、程序等,在1986619日,文化部颁发的《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中都有具体规定,同时明确该“办法”根据《文物保护法》有关条例制定。
   
关于收藏的文物区分等级,上述“办法”规定:“藏品必须区分等级,一般分为一、二、三级。其中,一级藏品必须重点保管。”198723日,文化部颁布的《文物藏品定级标准》中,“一级文物为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文物”,在其所列13项标准中,多项涉及革命文物,如:“反映中华民族抗御外侮、反抗侵略的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代表性文物”“反映有关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重大事件和杰出领袖人物的革命实践活动,以及为中国革命作出重大贡献的国际主义战士的代表性文物”“反映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及其有关重大历史事件、领袖人物、著名烈士的代表性文物”“反映有关中国各党派、团体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爱国侨胞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等。
二级文物,“标准”规定为“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列出了10项。三级文物为“具有一定价值的文物”,列出了8项。二级和三级文物标准所列一些项的内容也都涉及革命文物。
   
同时,在这个标准之后,还附有“一级文物定级标准举例(供参考)”,也都涉及革命文物。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和《文物藏定级标准》是文化部贯彻《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制定颁发的两个政府行政规章,前者对文物藏品加强依法、科学保护管理,后者对文物藏品加强分级、规范和科学管理都有重要价值。两个法规性文件,是文物藏品保护管理几十年经验和科学研究的重要成果,是文物藏品保护管理法规的重要发展。对馆藏革命文物来讲,其价值和意义同样如此。
    1986
712日,文化部颁发《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窑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该“办法”根据《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为加强文物修缮管理工作和提高修缮工程质量,对前述1963年“办法”进行修订,内容更加丰富,要求更加明确、规范,是文物修缮法规的进一步发展,对依法做好“革命文物和历史文物”修缮提供了重要法规保障。
    1991
325日,国家文物局发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以加强对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
   
在《工作规范(试行)》第二章划定保护范围中,第三条规定:“保护范围是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在地面、地下及空中从事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活动。……占地面积大或情况复杂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保护范围内划分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第四条规定:“保护范围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及周围环境的历史与现实情况合理划定。确定保护范围的原则是保护下列文物的完整性,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第五条规定:“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安排直接或间接从空中或地下对文物构成危害和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的建设项目。……”
   
第三章 树立标志说明牌,第六条规定“标志须标示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树标机关以及树立日期等。树标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九条规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说明可写在标志牌的背面,也可另立说明牌。说明文字为简要介绍文物保护单位名称、时代、性质、内容、价值和保护范围等,……”
   
其他条分别为标志牌形式、大小、质地、书写字体;民族自治地方应同时树立用当地少数民族文字书写的标志牌和说明牌等。
   
第四章 建立纪录档案,第十三条规定:“记录档案,包括对文物保护单位本身的记录和有关文献史料,内容分为科学技术资料和行政管理文件,形式有文字、摄影(照片、幻灯片、电影胶片)、录像、绘图、拓片、摹本、计算机磁盘及其他信息载体。”
其他条分别规定:“记录档案分为主卷、副卷和备考卷。”各卷包括的具体内容,等等。
   
第五章  建立健全保管机构。
   
国家文物局发布的“四有”《工作规范(试行)》是一份重要的法规性文件,是文物保护单位开展“四有”工作以来,在工作实践中经验积累,总结和科学研究基础上制定的,是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第一部“工作规范”,也应是“四有”工作的标准。同时,也是革命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标准。它的制定和贯彻执行,对切实做好文物(包括革命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基础工作,提高“四有”规范性和科学水平,充分发挥其作用,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
    1992
430日,国务院批准,199255日,国家文物局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它对《文物保护法》的一系列规定作出细化的规定,对于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具有重要价值和作用。《细则》有若干重要规定,如:“纪念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革命文献资料、手稿、古旧图书资料以及代表性实物等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这是对可移动的“革命文物和历史文物”区分等级的重要规定。
   
又如,对“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予以登记,并加以保护。”这一规定,使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遗址、革命旧址、革命纪念建筑、革命石刻、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有了重要法规依据,产生了重要影响。
   
再如,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安全的设施,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这一规定对革命遗址、革命建筑等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环境风貌的保护尤为重要。
   
《实施细则》还规定:“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等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得重新修建;因特殊需要,必须在另地复建或者在原址重建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原核定公布机关批准。”对革命纪念建筑和古建筑复建或重建,是一项科学性要求很高的修建工程,必须保证它符合原形制、结构、体量。用材、色调、技术工艺等,对革命纪念建筑复建或重建,还有很强的政治考量,应当严肃、认真对待法规这一重要规定。
   
《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是行政法规,它对文物保护规定的原则和重要措施,也是保护革命文物的规定应全面理解和贯彻执行。
2002
10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它是我国贯彻以法治国方略,全面加强文物保护法制建设和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法律制的重大举措,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进一步加强文物包括革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标志着我国文物法制建设,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和文物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2002
年《文物保护法》是1982年《文物保护法》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文物法制建设与时俱进的重大成果和新的重要里程碑。新的《文物保护法》重大发展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进一步加大了文物保护措施;2.进一步规范了文物市场;3.进一步加大了执法力度。
   
新的《文物保护法》实行了一系列新的重大措施,极大地提高了保护文物的力度,对革命文物的保护同样如此,这是不言而喻的道理。
    2002
年《文物保护法》新的重要规定,如,第四条规定:“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如,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第五款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第六款规定:“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如,第六条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如,第十一条规定:“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
如,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十四条规定:“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第二款规定:“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
   
如,第十九条关于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环境以及对污染文物的设施限期治理的规定。
   
如,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如,第二十四条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如,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
    2002
年《文物保护法》上述重要规定,是加强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和可移动革命文物的重要法律依据。

2003年518日,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对2002年《文物保护法》规定进一步作出细化的规定,以及有利于贯彻执行、落实《文物保护法》,更好地保护祖国文物,发展文物保护事业。
    1982
年《文物保护法》公布实施之后,到1990年代,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文物保护法》制定并公布本省、区、市的文物保护条例。2002年《文物保护法》公布实施后,省、区、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新的《文物保护法》,修订或制定了文物保护条例。这些以《文物保护法》为依据制定的文物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区、市文物情况,对“革命文物和历史文物”,以至民族文物等作出规定。这些地方性文物法规也是做好革命文物工作的法规依据。
   
1982年《文物保护法》公布实施以来,我国文物法律法规制度不断发展,以宪法为核心,由《文物保护法》、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地方性法规文物保护条例以及行政规章等构成的中国特色文物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为中国文物包括革命文物保护提供了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律法规保障。 

发展、完善阶段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文物、革命文物工作作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和重要论述,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文物包括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快速发展、繁荣,革命文物法规建设不断发展和完善。
    2016
34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指导意见》分为:一、重要意义;二、总体要求;三、明确责任;四、重在保护;五、拓展利用;六、严格执行;七、完善保障。这七部分指导意见是对整个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革命文物是中国文物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导意见》对加强保护利用革命文物是完全适用的。只有这样认识和贯彻执行《指导意见》,才能进一步推进革命文物工作不断发展,充分发挥革命文物的作用。
    2017
9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分为五部分:一、健全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二、加强日常检查巡查,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三、健全监管执法体系,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四、强化科技支撑,提高防护能力;五、加大督察力度,严肃责任追究。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对加强革命文物安全工作,保障革命文物安全十分重要。例如,对文物保护单位中革命遗址、革命纪念建筑等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博物馆、纪念馆等单位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又例如,对未批先建、破坏损毁文物(包括革命文物)本体和环境、影响革命文物(革命遗址、革命纪念建筑等)历史风貌的违法行为的追究,等等。
    2018
7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第一件专门保护革命文物的重要文件,是新时代全面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纲领性文件。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革命文物工作十分重视,对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作出重要指示批示20多次,考察革命旧址、革命博物馆纪念馆30次以上,对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为加强新时代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提供了根本遵循。《意见》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革命文物工作的高度重视,是党中央全面部署新时代革命文物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意见》分为:一、重要意义;二、总体要求;三、主要任务;

四、重点项目;五、实施保障。其中包括:一、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分为: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三、主要任务,分为:夯实革命文物基础工作、加大革命文物保护力度、拓展革命文物利用途径、提升会革命文物利用水平、创新革命文物传播方式;四、重点项目,分为:百年党史文物保护展示工程、革命文物集中连片保护利用工程、长征文化线路整体保护工程、革命文物主题保护展示工程、革命文物陈列展览精品工程、革命文物宣传传播工程;五、实施保障,分为: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财政投入、完善法规政策、加强督促检查。《意见》提出一些新的概念、保护原则和措施等,是新时代革命文物保护法规建设发展和完善阶段的重要成果。
    2018
10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它是新时代全面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工作重要的指导文件。《若干意见》分为:一、重要意义……;二、总体要求: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  

三、主要任务:构建中华文明标识体系、创新文物价值传播推广体系、完善革命文物保护传承体系、开展国家文物督察试点、建立文物安全长效机制、建立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机制、大力推进文物合理利用,健全社会参与机制,激发博物馆新活力、促进文物市场活跃有序发展、深化“一带一路”文物交流合作、加强科技支撑、创新人才机制、加强文物保护管理队伍建设、完善文物保护投入机制;四、实施保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督促落实。《若干意见》的全面贯彻落实,会极大地促进我国文物包括(革命文物)工作和文物事业的发展繁荣,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作出重要贡献。
    2019
36日,中共中央宣传部、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的意见》,发出关于公布《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分县名单(第一批)》的通知。经过深入调查研究,依托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革命根据地和抗日战争时期的部分抗日根据地,确定了第一批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共计15个。它们分别为:井冈山、原中央苏区、湘鄂西、海陆丰、鄂豫皖、琼崖、闽浙赣、湘鄂赣、湘赣、左右江、川陕、陕甘、湘鄂川黔、晋冀豫、苏北等片区,涉及20个省份的110个市、645个县。确定、公布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分县名单,是实施革命文物集中连片保护利用工程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切实保护好革命文物,充分发挥革命文物作用,有重要意义。
2019
926日,国务院第65次常委会议核定了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共762处,其中有138处革命文物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占比大幅提升。这一重大举措,将进一步提升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管理水平,同时有重要示范作用,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三点建议

一、研究制定革命文物保护条例
   
以上文物法律法规体系、各层级法律法规有关革命文物保护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重要文件,为革命文物保护工作发展提供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重要保障。同时,也可以看出,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革命文物保护行政法规。在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中,“实施保障”部分有“完善政策法规”,其中有“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制定革命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可在省、区、市和设区市制定革命文物地方性法规中,积累、总结经验,进一步研究制定革命文物保护条例。当然,如有可能,也可以同时进行,研究制定革命文物行政法规,可以为制定地方性革命文物法规提供上位法依据。加上行政规章,从而逐步形成革命文物法规体系。
   
二、研究构建革命文物学
几十年来,革命文物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为构建革命文物学打下了良好基础。鉴于革命文物的特性、重要地位、重大价值和作用,现在应从革命文物学科建设角度加强研究,构建革命文物学,在革命文物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方面,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管理和法规建设等方面提供学科理论支撑。
   
三、筹建革命文物研究院
   
应加快筹建革命文物研究院,加强革命文物研究机构、队伍建设;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进一步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建设工程。


发表时间:2019-12-11 00:12   作者:国家文物局微信公众号   来源:国家文物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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